为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努力实现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科学规范管理,构建“三全育人”体系,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以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切实服务高水平大学文化建设和高水平人才培养。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主要包括各学院、部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志愿公益等文化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主体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遵循“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流程,坚持“四严禁、四有”要求,即:严禁未经审核活动内容发布活动、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拉取商家赞助、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开展活动、严禁未经审核私自开支活动经费;活动前要有申请、有方案、有预案、活动后有总结。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开展。活动主题必须积极向上、内容健康、格调高雅,要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不得有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
(一)全校性的校园文化活动由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二)各院部校园文化活动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三)在校园文化活动中,学术、科技、艺术、文娱、志愿公益类活动由校团委负责业务指导;体育类活动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
第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主体:
(一)校级学生组织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由指导部门及校团委负责审批、备案;
(二)各学院团委、学生会等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报校团委备案;
(三)各学生班级、团支部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批、备案;
(四)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由对应归口学院或部门负责审核,同时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八条 活动组织单位在开展活动前,提前填写《长江大学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审批表》,报归口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主管部门需及时反馈审批结果。
第九条 活动组织单位在开展活动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二)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与活动相关的各类安全或其他隐患;
(三)活动开始前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活动后做好安全工作总结;
(四)明确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预案。活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时,应立即暂停或取消活动,并做好现场疏导、解释说明等工作;
(五)确保环境清洁卫生,活动结束后恢复场地整洁。
第十条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单位在活动前应主动请求校保卫部门配合,若因安全保卫工作未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追究主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活动所涉及的宣传品须根据《长江大学校园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发〔2019〕21 号)相关要求,按照“展前审批”和“定时、定位、定量”的原则,经指导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展出。校外单位或个人(含商业赞助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设置宣传品必须向所在单位、业务管辖部门提出申请,由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校园文化活动所涉及宣传品内容要健康,数量要精当,大小要适中,应整齐摆放、悬挂在指定位置。除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展出时间的宣传品外,其他宣传品须在该活动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撤除。
第十二条 邀请校外人士来校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如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作学术报告或演讲、邀请文化艺术团体来校演出等,组织单位必须按照《长江大学校园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发〔2019〕21 号),经归口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三条 大型文化、文体活动如需进行宣传报道,由组织单位负责新闻稿件撰写与图片拍摄工作,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进行报道。须宣传部进行协调解决的,应提前通知宣传部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生集体外出开展活动,需做好外出安全预案,严格按照《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长江大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涉及经费使用时,应在开展活动前填写《长江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经费审批表》、《活动财务表(预算表)》,经归口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校团委备案;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财务表(决算表)》至主管单位及校团委。严禁不审批私自开支经费、先开销后审批报备经费。
第十六条 活动涉及商业赞助时,需在活动开展前填写《长江大学校园活动商业赞助审批表》《长江大学校园活动商业赞助明细表》,提供商家资质证明、宣传文字和图片内容,经指导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校团委备案,由主管单位与赞助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接受赞助。
第十七条 活动举办单位需要使用公共场地和有关设备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相关单位审批备案,统筹安排。开展活动时,确保不损害场地任何设施,如有损毁、丢失,按器材拥有单位相关规定赔偿。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共场地和相关设备引发矛盾和事故的,追究主办部门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发布以及活动成长学时的记录参照《长江大学二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结合学校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团委及所涉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