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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6-03-10 点击量: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作用,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长江大学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工作指导,现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注册志愿者、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志愿服务工作由学校党委统筹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校团委内设志愿服务工作部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承担建设管理事务,组建青年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各志愿服务组织归口单位承担志愿服务工作管理主体责任,对所指导的志愿服务组织、项目、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与教育引导。

第四条 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注册志愿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志愿者是指在我校团委及其授权使用的志愿者平台、注册机构成功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六条 长江大学学生团员均须在由共青团中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指导下建设运营的“志愿中国”信息系统移动应用端“志愿汇”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志愿汇”)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并申请加入至少一个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选择是否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获得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技能培训和专业指导;

(六)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挥和管理,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接受必要的培训,并完成相应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弘扬志愿者精神,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有影响志愿者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上岗期间玩手机、在公共场所饮酒、吸烟、乱扔垃圾等;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盈利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的金钱或物品;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六)志愿服务期间,按照服务需求穿着统一制服,且不得破坏制服完整性以及功能性;

(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保护好人身财产安全,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有效处理。

第九条 已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的学生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项目,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应少于 20 小时。学生团员年度个人志愿服务时长不足 20 小时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团内评优。

第十条 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我校各级、各类经学校审批可依法依规成立的、以开展学生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的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和团体负责人,能够独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按规定为志愿者录入志愿服务时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同时,在“志愿汇”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受校团委的指导,自愿服从各级团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年审备案。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管理、购买保险、激励表彰、志愿时长录入与证明等保障工作,每年应至少发布 3 次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无法继续运营时,须提交相关材料主动申请注销。对于一年及以上未登录“志愿汇”、未进行组织运营、年审不通过的志愿服务组织,长江大学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将通知主管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停用、删除团体的形式强制注销。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商业活动并造成严重影响者,未能对团体内的志愿者或下级志愿服务组织尽到指导和管理职责,出现重大违规操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强制注销。

第十七条 校外组织依托校内志愿组织进行志愿者招募的,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招募等工作。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活动是指由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范围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及其他符合我校志愿服务项目标准的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在“志愿汇”登记审批后方可开展。提交立项申请的志愿服务活动须有明确的负责组织、接收单位、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志愿者人数及要求,且项目流程清晰规范,材料详尽真实。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可有以下组织形式:

(一)长江大学校团委、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学院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校内公益类社团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校内其他专项志愿服务组织或队伍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注册志愿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在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校区所在地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约定相关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招募志愿者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将与该志愿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及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志愿者,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保障和相应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志愿者自身素质能力和培训考核情况,安排志愿者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以下活动或行为不属于长江大学志愿服务的认定范畴:

(一)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的纳新活动、全员大会、内部培训等;

(二)在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承办的文娱型、学术型、竞赛型等活动中,主办方内部人员在本职范围内的活动;

(三)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各类培训、团体辅导等;

(四)非公益性晚会或舞会等表演的策划、排练、演出等;

(五)为非公益性实验或调研提供被试、被访;

(六)为营利性团体提供服务;

(七)各学生干部职责所在需承担的工作;

(八)个人到企业、政府以及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类实习活动;

(九)经长江大学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认定为不具备志愿服务性质的其他活动或行为。

第五章 志愿服务时长认定与记录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时长是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客观量化记录,基本单位为小时。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时长通过“志愿汇”打卡认定,记录的起止点为平台上的签到时间与签退时间,其中包括在服务场地短暂休息的时间。如存在无法使用“志愿汇”进行打卡的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相关活动组织单位申请报备。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时长在“志愿汇”上体现为“信用时数”与“荣誉时数”。其中,“信用时数”适用于大部分志愿服务活动;“荣誉时数”仅在无法使用“志愿汇”进行打卡的特殊情况以及志愿者漏签、忘签时使用,同时须向长江大学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添加时数。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每天的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一般为 8小时。如确有超过 8 小时服务时长的活动,相关单位需提前向长江大学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报备。

第三十条 针对活动地点较远或者跨校区进行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予以志愿者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长计入。单程交通耗时(以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耗时为标准)不足30 分钟的,不予以时长计入;超过 30 分钟的,按实际时长计入。

第三十一条 根据志愿服务的具体实施难度,可酌情记录志愿服务岗前培训的志愿服务时长。培训时长不足 30 分钟的,不予以时长计入;超过 30 分钟的,按实际时长计入。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自行在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可由活动组织方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但暂不通过校内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结束后应当及时自行核查志愿服务时长的记录情况,若出现信息遗漏、错录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活动组织单位反映。整个志愿服务活动结束超过 2 个月的,志愿服务时长不再进行补录或修改。

第三十四条 因服务形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具体计算志愿服务时长的志愿服务活动,由相关活动组织单位提出志愿服务时长认定办法,经长江大学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应视为当次服务不合格,须相应减免志愿服务时长。

第三十六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在进行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时需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在认定记录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将由共青团长江大学委员会予以严肃处理。第六章 条件保障和激励奖惩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在校外开展志愿服务的由志愿服务组织统一购买保险,设立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补贴。

第三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第四十条实行志愿者星级评定,自大学阶段起注册志愿者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达 100、300、600、1000、1500 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星”至“五星”志愿者。

第四十一条 推动全校在校生成为注册志愿者,将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长作为团学系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规模进行优秀志愿者评选工作,原则上优秀志愿者比例不应超过招募志愿者的 20%。学校每年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总结表彰工作,对优秀志愿服务中的先进经验、榜样人物进行推广宣传。

第四十三条 符合认定要求的志愿服务时长纳入学校第二课堂“劳动教育”必修学时认定范围。

第四十四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即列入志愿者黑名单: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被相关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警告累计达 3 次的;

(二)多次无故缺席已确认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导致相关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言行不当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

(四)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故意煽动负面情绪的;

(五)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方式发表不良言论诋毁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的;

(六)买卖活动名额,买卖校外时长用于评选校内评优评先等;

(七)长江大学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认定的可列入黑名单的其他行为。志愿者被列入黑名单的,3 个月内不再被录用参加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惩罚多的学院将影响到学院各项评优评先。

第四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志愿者,志愿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起的5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诉,由志愿服务组织所在的团委受理并裁定。

第四十六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来信、来函、来访实名反映诉求信息并请求相关帮助。相关部门需定期对志愿者诉求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处理,提升受理和办理效能,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志愿者管理的实践中,具体管理文件内容需符合本办法相关内容。若出现本文件未曾覆盖的志愿服务管理项目,则需依据各上级文件及本办法采取合理规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