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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6-03-10 点击量: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印发《关于增强新时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效深化共青团实践育人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育人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有效途径。高校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实践育人在高校“大思政”工作体系和“三全育人”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守正创新,开展经常性、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推动社会实践活动内涵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发展,引领大学生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社会实践工作由学校党委统筹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校团委内设社会实践工作部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承担统筹规划职能;各学院团委承担社会实践工作管理主体责任,对所指导的团队、个人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与教育引导。

第四条 社会实践主要分为主题类实践和发展类实践。主题类实践结合当年上级文件精神和课程要求,由学校确定主题,制定实践方案,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展类实践由学院围绕学生发展,结合专业领域情况和社会需求,开展创新创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五条 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团队实践,也可以是个人实践。

(一)组织申报

1.学生个人实践是指学生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申请,经学院团委审核、校团委审批后,利用节假日自行安排的实践活动。

2.学生团体实践是指实践团队提交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申请和实施方案,经学院团委审核、校团委审批后开展的集中实践活动。跨学院的团体实践项目由牵头学院团委向校团委报批。校级团体实践项目由校团委牵头组织。

(二)审核立项

对申请立项项目,由校团委对各团体实践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立项意见,报学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立项开展。

(三)成果验收

社会实践项目结束后,各团队整理实践活动材料,提交优质社会实践报告。重要实践成果在全校范围交流推广,并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

第六条 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组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为 5-15 人,所有实践团队需有指导教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个人实践由学生个人报名,通过团中央“返家乡”等专项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政务实践、企业实践、乡村振兴、公益服务、社区服务、兼职锻炼等,或通过联系实践单位,深入企业、农村、社区等开展实习、见习、挂职、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 学院党委要重视社会实践的开展,加强指导,压实责任,为实践团队配齐指导教师,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实践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八条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遵纪守法,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各学院要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管理,为参与师生购买意外保险,组织开展安全培训,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践活动期间,严格执行每日安全汇报制度,如有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暂停或取消实践活动。

第三章 保障和激励

第九条 将社会实践纳入团学工作年度考评。推动全校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 1 次“三下乡”或“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成果作为奖助评优、推优入党、选调生考核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等选拔的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条 学校定期举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优和表彰工作,择优推荐优秀集体和个人申报上级有关奖项。社会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各奖项实行申报制度,新增奖项或系列活动,由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