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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2008(试行)

作者: 时间:2015-11-18 点击量: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精神、创造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大学生科研水平及综合素质,营造我校大学生科研的良好氛围,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宗旨:在团委 "服务青年 发展青年 "的工作理念指导下,全面推动大学生科技活动的开展,打造学术研究与创新平台,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实施校、院(系)两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劳资处、研究生学院、学生事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院(系)领导同志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五条 各部门在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作为重要任务。任课教师要把传授知识与培养学生能力和创造精神结合起来,使课堂教学成为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基础、学生科技活动成为课堂教学的自然延伸。班主任、辅导员作为学生的直接导师,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学术著作阅读、交流学习研究心得、举行学术专题研究活动、听取科技讲座、参加各类学术竞赛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活动。

(二)各院(系)发挥作为育人基本单位的主体作用,把普及学生科技活动、动员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作为重要任务。院(系)设立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系)团总支。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划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和指导。团总支书记负责组织本院(系)科技活动的开展,上报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等。各院(系)既要普遍地提高学生学术科技研究水平,也要努力发掘学生科技尖子。

(三)科研管理部门、各院(系)要积极倡导并组织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继续推进教师科研和学生科研的结合,对有价值的学生科研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组织开展校级学术交流活动。

(四)教学管理部门应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切实把教学重点转到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上。

(五)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开展学术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课余时间也应逐步为学生开放相关实验室,为学生的课外学习、科研创造有利条件。

(六)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科技与社会实践部,主要负责对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院(系)组织工作的评价,经费的划拨与管理,并加强学生科研骨干队伍建设,组织参与全国(省)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落实相关表彰奖励事宜。

(七)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学校各项科技活动,组织各类学术讲座、论文报告会、小制作小发明竞赛、科普知识竞赛、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生科技活动,开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同兄弟院校相应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院(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根据本院(系)实际情况于每年 3月份进行立项,落实科研立项学生的指导教师,提供相应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保障。

第七条 院(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于每年 4月份和 9月份负责向校团委推荐已经结题的优秀作品参加全国(省)级科技作品竞赛。

第八条 校团委组织专家组鉴定、评审和改进各院(系)申报的作品,于 4月份申报湖北省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策划大赛, 9月份推荐部分作品代表学校参加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策划大赛等科技竞赛活动。

第九条 校团委对拟推荐参加全国(省)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活动的作品专门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和改进,并协调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课外科技成果的奖励措施

第十条 奖励对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获得科研奖励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 在国家正式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系列学术论文。

(二) 由国家专利授权单位授权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三) 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四) 获得校级以上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成果。

第十二条 获得科研奖励的作品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作品完成人须为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单位为长江大学;成果完成人可以是集体,但第一完成人必须为长江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 未享受学校其它单位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作品可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按照学校院(系)目标管理任务书中的规定在年终考核中为院(系)加分;

(二) 按照长大校发【 2006 235号文件规定,作品完成人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实践学分;

(三) 按照本办法之奖励标准予以作品完成人相应的物质奖励。

除此之外,不得同时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在国家正式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普通版的按 800 /篇进行奖励;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系列论文的,首篇以后按 1000 /篇奖励;发表于一般期刊普通版的,每篇奖励 200元;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论文被国际重要文献检索引用的,参照科技处相关标准进行奖励。

(二)获得授权的外观专利,每项给予 5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 10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 5000元奖励。

(三)获校级学术论文报告会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奖励 200元、 150元、 100元。

(四)代表学校参与的省级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获奖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1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策划大赛中获得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3000元、 2000元、 1500元、 1200元;

2 、省部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策划大赛中获得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1200元、 1000元、 800元、 500元。

(五) 享受奖励的作品在受到奖励前需向校团委提供作品或证书原件作为奖励依据。

(六) 同一论文一稿多投的按发表级别最高的予以奖励。

(七) 应届毕业生离校后发表的作品不予以奖励,只用作院(系)当年考核加分。

(八) 如参与课外科技活动受到奖励的获奖者需要以其作品或成果作为特殊条件申请学位的,则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规定;已经奖励的退回原来获得的奖金。

(九) 同一作品同时获得两项以上的奖,以高者为准给予奖励。

重点项目的资助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使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向更高层次迈进,每年稳定地出一定数量的好成果,根据申报情况校团委每年有重点地资助 5 10个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

(一) 每年 4月份以院(系)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立项申请书、产品设计说明书、项目预算等材料,就项目类别、项目来源、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情况、项目创新性、应用价值、研究目标和思路、技术关键、项目组成员情况、结题形式、经费预算等进行说明,材料格式以校团委通知为准。

(二) 校团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重点资助项目。

(三) 鼓励学科交叉科研项目的申请。涉及到多个院(系)的,由牵头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与经费资助

每年 3月份校团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结题要求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启动资助经费 2000元,至少公开发表 1篇核心期刊论文,每多发表一篇研究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资助经费增加 1000元。

(二) 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启动资助经费 2000元,公开发表 2篇以上系列论文,其中至少 1篇核心期刊论文,每多发表一篇研究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资助经费增加 1000元。

(三) 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

1 、启动资助经费 2000元。

2 、公开发表 2篇以上系列论文,其中至少 1篇核心期刊论文,每多发表一篇研究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资助经费增加 1000元。

3 、提供调查报告相关的调查文卷、调查记录、图片影像资料、文件等。

(四) 科技发明制作类

1 、 结题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实验数据或图纸

2> 实物产品或模型

3> 现场演示或图片影像资料

4> 至少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

5> 相同或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意见,或者国家专利部门的专利授权

2 、 经费资助

1> 科技含量高、制作投入大的生产型科研项目每项不超过 8000元,低投入的生产生活、教研方面的小发明、小制作每项不超过 4000元。

2> 国家 “ 863”、 “ 973”计划项目子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 15000元,国家基金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子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 11000元,其它省部级以上项目子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 10000元。

3> 经费拨付:资助申请成功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30%,成果结题后加拨经费的 40%,该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以上级别的奖励时全部经费拨付到位。

(五)论文、专利等作为资助项目结题必须完成的科技作品不再享受学校的作品奖励,但如成果在科技作品竞赛获奖,仍享受竞赛奖励,且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历史突破性成绩的成果校团委将对项目组另外追加奖励性资助经费。

(六)资助经费由院系团总支书记、指导教师、项目组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在校团委领取报帐卡到学校财务报帐。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正常运作,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说明。校团委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每年 11月份,校团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3月份结题后,将在全校通报全部项目完成情况。

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基地,目的在于引导和支持学生的科技活动和创业活动,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造力。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创新基地必备的基本条件:院(系)学生科技活动机构健全,有配套措施和经费,有专用活动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开展活动的保障,有专兼职指导老师,有不少于 2项的已取得初步结果的科研项目。

(二)申请创业基地必备的基本条件:院(系)对于学生创业活动有配套措施和经费支持,有专用活动场地或成功创建过创业实体。

第二十二条 院(系)申请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基地还需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一)近三年在省部级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中获得 3项以上奖励;

(二)连续两年在省部级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中获得奖励;

(三)根据上年度年终考核结果,全院(系)本、专科生在中文核心期刊(根据长大校发 [2005]155号文界定)的论文发表数量超过 5篇且根据《共青团基础工作考核细则》折合后的论文发表数量居全校前三名。

(四)目前有正在成功运作的创业团队。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三月份根据按上述条件择优确立,全校每年度确立的创业创新基地不超过 5个。创业创新基地一经确立,可享受重点项目立项等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优先权。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上规定仅限于校团委组织参与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将符合以上奖励规定的作品或成果交至院(系)团总支备案,每年 10月份以院(系)为单位将获奖证明材料或相关作品材料交到校团委申请奖励,校团委不接待个人奖励申请。应届毕业生的奖励可由院(系)于 5月底统一到校团委申请。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长江大学委员会

二 ○○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