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精神、创造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大学生科研水平及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宗旨:全面推动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打造学术研究与创新平台,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实施校、院(系)两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由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事处、研究生学院、学生事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院(系)领导同志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
各部门在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任课教师。任课教师要把传授知识与培养学生能力和创造精神结合起来,使课堂教学成为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基础,让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成为课堂教学的自然延伸。
(二)班主任和辅导员。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学术著作阅读、交流学习研究心得、举行学术专题研究活动、听取科技讲座、参加各类学术竞赛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活动。
(三)教学院(系)。各院(系)要充分发挥作为育人基本单位的主体作用,要把普及学生科技活动、动员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作为重要任务。院(系)要设立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系)团总支。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和指导。团总支书记负责组织本院(系)学生科技活动的开展,上报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等。各院(系)既要普遍提高学生学术科研水平,也要努力发掘学生科技尖子。
(四)科研管理部门。积极倡导并组织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大力推进教师科研和学生科研的结合,对有价值的学生科研项目应给予扶持;组织开展校级学术交流活动。
(五)教学管理部门。应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切实把教学重点转移到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上。
(六)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开展学术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力争全天候为学生开放相关实验室,为学生的课外学习、科研创造有利条件。
(七)团委科技与社会实践部。主要负责对院(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组织工作的评价,经费的划拨与管理,组织参与湖北省及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落实相关表彰奖励事宜。
(八)各团总支、学生会。应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学校各项科技活动,组织各类学术讲座、论文报告会、小制作小发明竞赛、科普知识竞赛、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生科技活动,开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同兄弟院校相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院(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根据本院(系)实际情况于每年
3 月份进行学生科研立项,落实科研立项学生的指导教师,提供相应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保障。
第七条
院(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于每年
4 月份和
9 月份负责向团委推荐已经结题的优秀作品参加全国(省)级课外科技作品竞赛。
第八条
团委组织专家组鉴定、评审和改进各院(系)申报的作品,于
4 月份组织参与湖北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
9 月份推荐部分作品代表学校参加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等课外科技竞赛活动。
第九条
团委对拟推荐参加湖北省及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活动的作品,专门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和改进,并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对参赛作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课外科技成果的奖励措施
第十条
奖励对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获得科研奖励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正式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由国家专利授权单位授权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三)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四)获得团委组织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竞赛特、一、二、三等奖的成果。
第十二条
获得科研奖励的作品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作品完成人须为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单位为长江大学;成果完成人可以是集体,但第一完成人必须为长江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未享受学校其它单位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作品可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照学校院(系)目标管理任务书中的规定在年终考核中为院(系)加分;
(二)按照长大校发【
2006 】
235 号文件规定,作品完成人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实践学分;
(三)按照本办法之奖励标准予以作品完成人相应的物质奖励。
除此之外,不得同时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在国家正式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发表于一般期刊普通版的论文:高校学报每篇最高奖励
300 元,其他期刊每篇最高奖励
200 元。
2
、发表于核心期刊普通版的论文:
(
1 )在校学生(个人或集体)独立撰写的论文
1500 元
/ 篇;
(
2 )和校内指导教师联合署名的论文
1200 元
/ 篇;
(
3 )其他核心期刊论文不予奖励。
3
、在国际期刊、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论文被国际重要文献检索引用的,参照科技处相关标准进行奖励。
(二)获得授权的外观专利,每项给予
500 元奖励;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
1500 元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
5000 元奖励。
(三)代表学校参与的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获奖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1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赛团队分别奖励
10000 元、
8000 元、
5000 元、
4000 元;同时,指导教师组分别奖励
5000 元、
4000 元、
2500 元、
2000 元。
2
、湖北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赛团队分别奖励
3000 元、
2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同时,指导教师组分别奖励
1500 元、
1000 元、
800 元、
500 元。
3
、在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中获得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3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
500 元。
(四)享受奖励的作品在申请奖励时需向团委提供作品或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作为奖励依据。
(五)同一院(系)学生在同一本期刊发表论文超过
5 篇的,该本期刊中所有该院(系)学生发表的作品均不予以奖励。
(六)同一论文按最高发表级别予以奖励。
(七)应届毕业生离校后发表的作品不予以奖励,只用作院(系)当年考核加分。
(八)如参与课外科技活动受到奖励的获奖者需要以其作品或成果作为特殊条件申请学位的,则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规定;已经奖励的退回原来获得的奖金。
(九)同一作品同时获得两项以上的奖,按所获最高等次奖项给予奖励。
重点项目的资助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使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向更高层次迈进,每年稳定地产出一定数量的好成果,根据申报情况团委每两年有重点地资助
5 ~
8 个科技制作类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
(一)双年度
4 月份以院(系)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立项申请书、项目预算等材料,就项目类别、项目来源、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情况、项目创新性、应用价值、研究目标、项目组成员情况、经费预算等进行说明。
(二)团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资助项目,最后由团委发文予以公布。
(三)鼓励学科交叉型科研项目的申请。涉及到多个院(系)的,由牵头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与经费资助
每年
3 月份团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相关要求如下:
(一)结题要求及资助标准
1
、结题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实验数据或图纸;
(
2 )实物产品或模型;
(
3 )现场演示或图片影像资料;
(
4 )至少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
(
5 )相同或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家专利部门的专利授权;
(
6 )结题报告。
2
、经费资助标准:
3000 ~
10000 元。科技含量高、制作投入大的生产型科研项目每项不超过
10000 元,低投入的生产生活、教研方面的小发明、小制作每项不超过
6000 元。
(二)经费拨付
成果结题经验收合格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凭发票报销资助经费的
70 %,该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以上级别的奖励时可凭发票再报销资助经费剩余的
30% 。
(三)论文、专利等作为资助项目结题必须完成的科技作品不再享受学校的作品奖励,但如成果在科技作品竞赛获奖,仍享受竞赛奖励,且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历史突破性成绩的成果团委将对项目组另外追加奖励性资助经费。
(四)资助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管理使用。发生相关费用后,由指导教师、团总支书记、项目组负责人在票据上共同签字后,到团委领取报帐卡到学校财务报帐。
第十八条
立项当年
11 月份,团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次年
3 月份结题后,将在全校通报全部项目完成情况。
优秀组织单位、个人及优秀指导教师奖励
第十九条
双年度
4 月份,团委将根据各院(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组织完成情况,提请学校对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组织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一)评选条件
1
、优秀指导教师
指导学生取得以下任意一项成绩的老师可被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
1 )指导学生在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
2 )指导学生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
3 )连续两年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
4 )连续指导学生参加两届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
5 )指导学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
6 )连续两年指导学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超过
2 项。
2
、大学生课外科技工作先进单位
学生取得以下任意一项成绩的院(系)可被评为“大学生课外科技工作先进单位”。
(
1 )在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
2 )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
3 )连续两年在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
4 )连续两届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
5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
6 )连续两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每年不少于
2 项。
3
、大学生课外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在团总支书记任期内所在院(系)学生取得以下任意一项成绩的,团总支书记可被评为“大学生课外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两项条件的院(系)可加推
1 名院(系)主管领导为“大学生课外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
1 )在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
2 )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
3 )连续两年在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连续两届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
4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
5 )连续两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每年不少于
2 项。
4
、以上条件中提到的作品、专利、成果的完成人须为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单位为长江大学;成果完成人可以是集体,作者序中排名前
5 的非第一完成人折半计算,同一项目不可累加。
(二)奖励方式
获得“优秀指导教师”和“大学生课外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的老师每人奖金
1000 元,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大学生课外科技工作先进单位”的院(系)将由学校颁发奖牌。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中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由团委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将符合以上奖励规定的作品或成果的原件、复印件交至院(系)团总支备案,每年
10 月份以院(系)为单位将获奖证明材料或相关作品材料交到团委申请奖励,团委不受理个人奖励申请。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起实施,由团委负责解释。